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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即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稱本法)規範之人員)遇有本人或本法第三條所定 關係人之考績(成)評定,應即迴避,違者依法處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請轉知機關(單位)內 相關人員,請 查照。 說明:檢送監察院秘書長100年10月24日秘台申貳字第100183382 8號函暨法務部廉政署100年11月25日廉利字第1000501187 號函各乙份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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