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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即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人員迴避及處罰案

[人事室]  發表日期:2011/12/2
摘要: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即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規範之人員)遇有本人或本法第三條所定關係人之考績(成)評定,應即迴避,違者依法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請轉知機關(單位)內相關人員,請 查照。  
內容:

主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即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稱本法)規範之人員)遇有本人或本法第三條所定
關係人之考績(成)評定,應即迴避,違者依法處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請轉知機關(單位)內
相關人員,請 查照。
說明:檢送監察院秘書長100年10月24日秘台申貳字第100183382
8號函暨法務部廉政署100年11月25日廉利字第1000501187
號函各乙份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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