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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法令: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人事室]  發表日期:2011/11/29
摘要: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內容: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行政院93.11.25院授人給字第0930035304號函核定,並自同日生效)
 
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三、本基準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待遇不符前二項規定之現職代理教師,為保障其權益,仍支原核定數額至聘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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