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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資料館教育資源中心使用要點

[教務處]  發表日期:2011/1/13
摘要:  
內容:

國立教育資料館教育資源服務中心使用要點第伍點修正規定

伍、使用須知
一、 一般事項
(一) 進入本中心請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請勿有預占座位、穿著拖鞋、嬉戲追逐、喧嘩、吸煙、飲食、嚼食口香糖、檳榔、睡覺或影響其他使用人之行為;並請將行動電話及呼叫器等裝備關閉或改為靜音。
(二) 本中心各項軟硬體設備、圖書、期刊、視聽媒體,應妥善使用,如有毀損,使用人須負賠償之責,賠償以購買原物件歸還為原則;無法購得原物件,則照價賠償。
(三) 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入內,未經許可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四) 進入本中心前,請將背包、書包及手提袋等放置於置物櫃,貴重物品請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五) 違反本規定,不接受勸導者,本中心得隨時請其離開,並得暫停該讀者使用設施之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六) 使用本中心各項紙本、媒體及電子資源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七) 未滿七歲之兒童,須由家長或大人陪同。
二、圖書期刊閱覽
(一) 本中心圖書、期刊、學位論文、學報及國內外兒童圖書期刊等資料,以開架式陳列提供各界閱覽,不提供外借服務。
(二) 使用館藏圖書期刊資料,請利用本館整合查詢系統查詢;如須調閱館藏資料,請先行預約,並透過本館網站首頁所提供之表單申請之。
(三) 本館館藏「教師送審著作」資料,因性質特殊,不得影印,使用時需以身分證件向服務台調閱。
(四) 圖書閱畢請自行歸回原處,或交付櫃檯,由服務人員協助上架。
三、教學媒體服務
(一)本中心提供教學媒體館內閱覽服務:
1.館內閱覽者得免費利用本中心設施觀賞錄影帶、光碟等媒體。
2.教學媒體之內閱採開放操作或隨選視訊點撥方式入座觀賞;部份媒體因受著作權限制,不提供外借,僅提供內閱服務。
3.使用視聽媒體請佩帶耳機。
(二)本部提供教學媒體外借服務:
1.外借對象限教師、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及師資培育生(以下簡稱借閱人)。
2.本部免費提供各類型教學媒體借用,新北市及臺北市以親自辦理借閱為原則,其餘縣市則提供郵寄服務。
3.教學媒體外借,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請持服務證,師資培育生請持學生證,填妥一份借閱證申請單,申辦借閱服務。
(2)錄影帶與光碟每次外借以六單元(片)為限。其屬套裝光碟且一套超過六片者,以外借該一套為限。
(3)外借媒體借期為十四天,如因實際需要須延長者,可於借用期限屆滿前,以電話、傳真或網路方式洽辦續借,續借期以七天為限。
(4)新北市及臺北市以外之借閱申請單,得以傳真或網路方式提出外借申請,並得以郵寄方式辦理(均以其服務機關為收件地)。
(5)借閱人逾期歸還,自到期次日起,按逾期之三倍天數停借。如屢催不還而逾期十四天以上者,將通知所服務機關學校代為催還;當年度內逾期達二次者,停止借用權利六個月。
(6)預約外借服務,同一時間內最多以預約六單元為限。
(7)每次外借教學媒體,本部提供一個集點點數;累計借閱十次,累積點數十點,可免費兌換本部指定之出版教學光碟一片,供教師教學與進修運用。
(8)外借教學媒體,務必請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不得轉借,或逕行拷貝。
(三)媒體若有損壞或遺失,借閱人或館內閱覽者應於發生十五日內優先購置原件補回;如市面無法購得,依公播版原價二倍賠償。否則轉請服務之機關學校協助催繳。
(四)本館典藏教學媒體均已編目上網,提供線上檢索服務。
四、電腦使用
(一) 本中心提供電腦相關設備供眾查詢各項教育資料庫及網路資源,讀者得免費使用,並登記使用時間,每人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使用完畢,如無其他讀者等候,始可繼續登記使用。
(二) 資訊檢索耗材工本費由使用者自行支付,列印館藏圖書資料,B4(含)以下(黑白)者每頁新台幣一點三元,A3(黑白)每頁新台幣二點六元(採以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三) 本中心電腦均有控管,請遵守規定使用。
(四) 自行攜帶筆記型電腦,使用網路,請洽詢服務人員。
(五) 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 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主機及系統。
2. 更改本中心電腦設定及安裝其他軟體。
3. 散播電腦病毒。
4. 上網遊戲、聊天、進入違法網站等。
5. 利用本中心電腦自行下載程式及使用非法軟體。
6. 儲存或以電子郵件寄發本館未授權下載之館藏資料。
7. 從事商業行為。
8. 干擾其他讀者。
9. 其他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
五、資料複印
(一) 本中心提供影印機,複印以本館資料為優先,並應遵守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法規,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複印資料所需耗材由使用者自付,並收取工本費,複印資料,B4(含)以下(黑白)者每頁新臺幣一點三元,A3(黑白)每頁新臺幣二點六元(採以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六、參訪及導覽
學校或團體參訪,請於一週前先行來函或電話洽詢;相關規定請參考本館導覽服務申請說明。

 
檔案: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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