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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函轉教育部實習教師於實習期間不得同時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亦不得擔任短期代課

[人事室]  發表日期:2011/1/6
摘要:  
內容:

教育部99年7月7日台中(二)字第0990116784號函,有關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應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全時參與,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 為提升師資培育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品質,增進實習輔導之效能,本部於94年9月7日以台中(二)字第0940122572號函訂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供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相關單位辦理教育實習之重要參據。
二、
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教育實習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爰為確保教育實習品質,本部於94年11月4日以台中(二)字第0940153337號函釋,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三、 另依本部97年2月25日台國(四)字第0970002365號函釋,實習學生應不得於教育實習課程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四、 請各校積極落實前項旨意,載明於教育實習實施規定,作為評量學生教育實習成績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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