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9年7月7日台中(二)字第0990116784號函,有關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應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全時參與,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 為提升師資培育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品質,增進實習輔導之效能,本部於94年9月7日以台中(二)字第0940122572號函訂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供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相關單位辦理教育實習之重要參據。
二、
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教育實習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爰為確保教育實習品質,本部於94年11月4日以台中(二)字第0940153337號函釋,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三、 另依本部97年2月25日台國(四)字第0970002365號函釋,實習學生應不得於教育實習課程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四、 請各校積極落實前項旨意,載明於教育實習實施規定,作為評量學生教育實習成績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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