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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0學年度第1學期「助學金」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0年10月10日止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教務處]  發表日期:2011/8/10
摘要: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0學年度第1學期「助學金」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0年10月10日止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內容:

1.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就學,訂有「助學金」申請辦法(如附件),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院
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若符合前述申請辦法,請依該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備妥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後核轉該會申請。

2.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3.申請辦法及申請表單請至該會網站下載,該會網址:http://www.rel.org.tw/。

 
檔案: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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