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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01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人事室]  發表日期:2011/7/25
摘要:  
內容:

貳.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台【91】戎戒字
第0003號令副本。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參.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
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
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
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三.至各階級除役年齡 : 兵36歲,
尉官士官50歲,
士官長 校官58歲
肆.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0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00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緩召受理申請:民國10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止。
四.逐召受理申請:民國10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伍.應繳驗證件:
一. 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行政人員要送』教師證、聘書、退伍令、授課時
表等影本證件。
二. 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0年者):聘書、前次
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
陸.受理單位: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人事室主任吳雙輝)。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0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
(十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
未申辦者,將於101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檔案: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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