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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臺北縣政府99年12月25日升格直轄市,該縣中文名稱已改以「新北市政府」稱之,其譯寫為「New Taipei City」,爰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第5點第3款不再以「臺北縣」為例,而改以其他縣市及鄉鎮譯寫名稱為用例,並將同款增列「鄉鎮」之英譯「Township」。 二、關於旨揭備查之中文譯音使用原則,業已登載於本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網站(http://www.edu.tw/mandr/index.aspx),請自行查詢或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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